2023年度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为做好2023年度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有关要求,现将开展2023年度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从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技术转移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技术经纪相关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本专业对应等级职称。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
(二)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二、评审层级和专业类别
技术经纪专业设置技术转移研究、技术转移运营服务两个方向,评审层级为副高级(高级工程师)和中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评审标准
2023年度本专业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关于开展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8号)中《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标准》(附件1)及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评审方式
2023年度本专业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开展。
五、评审政策
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审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以及我市有关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
(一)开展申报推荐(11月3日前)。申报人自9月18日(周一)起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评委会。业务主管部门的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月3日(周五)前完成。
(二)组织专家评审(12月20日前)。评委会于11月17日前(周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完成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于3日内在职称评审系统中提交委托评审函(附报评人员名册)。评委会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三)结果公示(2023年12月29日前)。评审结束后,在职称评审系统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门户网站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2023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附件2)交存档部门归档。
七、其他说明
(一)申报人、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在职称评审系统提交申报信息,用人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和监管责任,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不断提升职称评审工作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申报人要如实履行承诺义务,用人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人员岗位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把关,杜绝抄袭、学术造假,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有效。
(三)任职年限截止日期按2023年12月31日计算。
(四)其他未尽事宜以《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及我市有关职称工作文件要求为准。
八、联系方式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联系电话:24324835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8号
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