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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天津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29 19:37:00 【字体:

  为做好2021年度天津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1〕4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技术经纪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审层级
  2021年度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中级、副高级资格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二、评价范围
  在我市(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中,在职从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的,为促进技术与产业、人才和资本等要素资源有机融合与高效配置,提供技术转移全链条、专业化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技术经纪相关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港澳台和外籍人才,可申报本专业对应等级职称。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分为技术转移研究和技术转移运营服务两个方向。
  三、评审标准
  2021年本专业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关于开展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8号)中《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执行(见附件1)。
  四、评审方式
  2021年本专业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开展。
  五、岗位要求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均可申报。
  符合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资格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层级的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4号)有关规定,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
  六、材料要求
  职称评审由各级用户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审核,评委会将采取网上审核方式进行评审,各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向评委会报送纸质材料。网上填报《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附件2),除执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标准外,请符合以下要求:
  (一)业务主管部门须准备电子材料要件(由申报人上传至“其它材料”附件中)
  1.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生成的《报评人员名册》1份(彩色扫描件,并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2.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生成的《职称评审委托函》1份(彩色扫描件,并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3.破格申报人员除符合评审标准要求外,需提供申报单位盖章的推荐报告。
  凡以上材料出现缺少公章、不签名、填写要素不全等不按规定填写问题,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和传送的,一律不予接收评审。
  (二)申报人员须准备电子材料要件:
  1. 学历学位证书、已取得的最高级别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劳务)合同(协议)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复印件的扫描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 本人业绩综述,以及论文、著作、专利、业绩证明函、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业绩材料原件的彩色扫描件,复印件的扫描件、申报单位出具的从事技术经纪相关工作及工作年限证明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如原件较多,可拆分成多个附件上传;如无法上传,可将上述材料的纸质版原件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报送至评委会,评审通过后,原件将退回)。
  业绩佐证材料说明:
  ①促成技术交易的申报人,须提供技术合同(仅首页、支付方式页、盖章页)、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交易付(到)款凭证、技术转移服务委托协议(高校院所等单位内设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自有技术交易,须提供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盖章的技术交易服务情况说明,其他机构须提供三方协议或两两委托协议)、单位出具的申报人牵头或参与技术交易的证明。
  ②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领域研究课题或技术转移相关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人,须提供课题(项目)结项确认书等佐证材料。
  ③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纪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规范制定的申报人,须提供能够证明本人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以及文件颁布实施的佐证材料。
  ④在学术刊物或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论文的申报人,佐证材料要含刊物的刊号、目录及本人论文,并在目录中用醒目记号标注本人发表。
  ⑤编写并出版技术转移专业著作或译著的申报人,须提供著作封面、书号页、字数页、作者名次或贡献页、摘要、封底。
  ⑥完成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研究报告等其他业绩成果的申报人,须提供能够证明本人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的佐证材料。
  ⑦作为单位技术转移管理人员,对推动本单位入选国家级或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申报人,须提供单位入选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申报人管理岗位、职责和贡献的证明。
  ⑧获得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个人奖的申报人,须提供获奖证书。
  ③⑥单位证明模板见附件3-4,⑦单位证明模板见附件3-5(佐证材料需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
  七、时间安排
  天津市技术经纪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安排如下:
  (一)公布职称评审方案(9月30日前)。9月30日前由评委会公布本年度评审工作方案。
  (二)开展申报推荐(11月26日前)。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注册个人账户,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提交所在单位。人员所在单位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及时复核,审核无问题的提交上级主管单位(有问题的注明原因退回申报人员,限时更改后重新提交)。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所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呈报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评委会。
  (三)评委会审核(12月10日前)。技术经纪专业评委会对各有关单位呈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四)抽取评审专家(12月20日前)。技术经纪专业评委会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内完成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工作。
  (五)召开评审会(12月31日前)。2021年12月31日前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六)结果公示(2022年1月17日前)。专家评审结果将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获取电子职称证书(2022年3月31日后)。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于2022年3月31日后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内查询、下载个人电子职称证书。
  八、公开方式
  评审通过人员将在“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官网进行公示。
  九、其他需说明情况
  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在技术经纪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符合高一级别职称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技术经纪专业职称。
  《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标准》(附件1)中关于业绩成果要求中的“主要参与人”指前5名。
  十、其他要求
  1.公示要求。用人单位按要求需对单位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模板见附件3-3。对公示过程及内容要以图片等形式进行留存备查,公示期过后无异议方可进行申报。
  2.申报期限。申报人、申报单位和职称工作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提交申报信息,超过规定期限的申报人员将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3.诚信承诺。申报人要如实履行承诺义务,杜绝评审资料弄虚作假行为。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4.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实行承诺制,申报人在职称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各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专业培训学时和总学时数,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5.破格申报。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提供“关于XXX同志破格申报XXX资格的报告”。报告格式:首先简述申报人情况,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主要业绩,最后“鉴于该同志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表现优秀,同意推荐该同志破格(学历或资历)申报XXX资格”。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或主管区、委、办、局公章。
  十一、联系方式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联系电话:  张慧南   24324835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8号
  

 

  

  附件:1.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2.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
      3.相关表格资料
 

 

    

  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技术经纪专业
  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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